前天晚上,島上推送了關于香港高校“民主墻”上的“港獨”海報遭手撕事件,網(wǎng)絡上傳播也很廣,相信大家已經(jīng)不陌生。這幾天,這一事件不斷發(fā)酵,越來越多的內地人用標語、表情包進行反擊,把事件又推向一個小高潮。
但冷靜下來思考,這種反擊雖然解氣,終歸無法給“港獨”致命一擊。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也一直是港人引以為榮的一大特色。那我們今天不如就“以彼之道,還之彼身”,就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為什么“港獨”站不住腳,怎樣靠法律手段,制裁“港獨”。
思潮
仔細回顧一下歷史,“港獨”的根基并不穩(wěn)。
在2014年非法“占中”發(fā)生之前,香港還基本沒有“港獨”的聲音。在非法“占中”前成立的傳統(tǒng)反對派政治團體,與冒起于“占中”的本土激進分離勢力,最大的區(qū)別在于前者奉行“戀殖”“抗中”,而后者奉行“自決”、“港獨”。
雖然“港獨”最近聲勢囂張,但毫無疑問,主張“港獨”的人在香港是極少數(shù)。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港獨”也絕無可能實現(xiàn),所以從這個角度,“港獨”就是個偽命題。但就“思潮和活動”的角度,“港獨”卻是個真命題。
任何事物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背后都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港獨”思想今天會在香港高校中流竄,也是多種因素合力的結果。一方面,2015年香港政改被否,年輕人的訴求找不到宣泄口,很大程度上給了外部勢力以可趁之機。當然,更深刻的原因還在于香港的貧富分化加劇,根據(jù)彭博社數(shù)據(jù),香港十大富豪家族的財富相當于香港GDP的35%,房價高企,年輕人上升空間有限等結構性矛盾,都為負面情緒提供了土壤。
香港露宿者的“家”
不足1立方米的“棺材”房
此次“港獨”海報風波中,香港高校的學生會干部們頗為搶鏡。實際上,港英政府正是利用學生會系統(tǒng)控制大學生,不但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學聯(lián)(香港專上學生聯(lián)合會)讓各大校長都“怕它三分”的地位,也保證其有充足資金策劃各類行動。這也是香港高校的學生會今天對“港獨”表現(xiàn)出明顯支持傾向的原因之一。
遮羞
但我們?yōu)槭裁凑f,“港獨”份子其實外強中干?因為“港獨”是違法的,這一點包括“港獨”分子在內的絕大多數(shù)人都心知肚明。
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非法“占中”學生領袖、“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前陣子赴臺跟“臺獨”交流時,辯稱自己并不主張“港獨”,這顯然是因為他也意識到,公開“港獨”主張有法律風險。
而此次貼“港獨”海報的香港學生,遭到指責時第一反應往往是搬出“言論自由”的救兵。這說明,他們也知道主張“港獨”不能明火執(zhí)仗,必須得托庇于“言論自由”這塊“萬能擋箭牌”。
此前,香港大學《學苑》雜志刊登“港獨”文章,遭到特區(qū)政府質疑時,也是以“侵犯學術自由、言論自由”回擊。
問題是,如果實施“港獨”是違法的,那么宣揚、鼓吹、煽動“港獨”,難道不是實施動作的一部分嗎?莫非用“言論自由”這塊遮羞布一擋,違法就能變成合法?
顯然,香港社會當下亟需厘清,“港獨”和“言論自由”究竟是什么關系。
禁忌
在某些人的語境中,“言論自由”似乎是電腦游戲中的“無敵大招”,只要一開啟,就能免疫一切攻擊。殊不知,自由也是有邊界的。
實際上,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其違憲違法的禁忌,從不存在絕對的、不用負責任的言論自由。禁忌可以源自憲政精神,也可以來自歷史教訓、文明觀念。
比如,德國不能宣揚納粹,美國不能宣揚種族主義。就在上月,兩名中國游客在德國柏林國會外做出納粹敬禮手勢互相拍照,被警方拘捕,兩人涉嫌使用違反德國憲法的非法組織象征,面臨刑事調查,一經(jīng)定罪可被罰款或最高監(jiān)禁3年。在美國,鼓吹分裂聯(lián)邦的言論,可能觸犯法律而被判刑。
一些言論自由的邊界,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確立的。1979年,西德聯(lián)邦法院的一項判決首次嚴格界定“言論自由”原則,其中宣傳納粹思想被視為“言論自由”的例外事項。1985年4月,西德議會通過一項決議,將否定迫害猶太人的行為判定為對猶太人的侵害,并給予法律懲處。1994年5月,德國聯(lián)邦議會加重“煽動罪”定罪程度,凡在公開場合宣傳、不承認或者淡化納粹屠殺猶太人的人,最高將面臨5年監(jiān)禁。
德國最警惕和反感納粹,是源自歷史的慘痛教訓。而中國近代史最大的痛,則是列強入侵和國土分裂。維護國家統(tǒng)一、主權完整是國家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所有中國人的共識,意圖分裂國家言行,同樣會觸及中國人的心理禁區(qū)。從這一角度,香港通過法律將“港獨”列為禁忌,跟德國將納粹列為禁忌有同樣的合理性。
法治
香港適用的是判例法,目前尚沒有給“港獨”言行入刑的先例。如果按照香港現(xiàn)有的法律,并非沒有給“港獨”入刑的可能性。
但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要求特區(qū)政府自行立法制止分裂國家、制造判亂的行為,而即便是二十三條仍未轉化為本地法律,但并不意味著對“港獨”言行“束手無策”,聽之任之。
例如,香港《公安條例》第三條便規(guī)定了警方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便可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這些物品,甚至沒收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警方禁止下仍堅持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即屬犯罪,最高監(jiān)禁兩年。
毋庸置疑,香港是尊重言論自由的地方,《國際人權公約》的所有條文早已收納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成為香港法律一部分。但條例下第16條清楚訂明言論自由可因應“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透過法例“予以限制”。
香港特區(qū)政府有義務維護《基本法》和香港法治。對于校園內懸掛張貼“港獨”宣傳品,香港警務處處長近日回應表示,“港獨”違反《基本法》,如有人進行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警方會嚴正執(zhí)法。
香港高校內當然可以談“港獨”這一話題,但應該是通過教學和討論,讓學生明白“港獨”的違法本質和其危害性,而絕不應允許有人公開宣揚“港獨”思想,為“港獨”鼓與呼。
防微
“港獨”對香港有百害而無一利,也是香港必須對“港獨”防微杜漸的重要理由。
近期“港獨”言論接二連三出臺,言行之囂張令人側目。當中既有鼓吹在2047年“使香港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赤裸裸分裂國家的言論,亦有“去中國化”式的顯性“港獨論述”,更有一幫別有用心的極端分子,在社交網(wǎng)絡層面以近乎“洗腦”的方式去向青年人散播“港獨”主張。
而且,“港獨”言論早已不是單純的“學術探討”,而是有著實際的組織、政綱、人員去操作落實。“旺角暴亂”事件中出現(xiàn)的極端口號,正是“港獨”言論的產(chǎn)物。試想如果不是近年來“港獨”言論的散播、對青年的荼毒,旺角暴亂事件會發(fā)生嗎?
旺角暴亂
香港下一代正身受其害。一些政治學生希望借推動“港獨”火中取栗,獲取政治利益和西方勢力的扶持,更多普通學生莫名其妙地做了炮灰和馬前卒,背上司法案底。更深遠的影響是,若這一代香港年輕人的國族認同出現(xiàn)問題,不但他們未來的生活會平添痛苦,香港與內地的隔閡也將進一步加深。
“港獨”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損害香港的繁榮穩(wěn)定,也損害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不管“港獨”分子的主觀意圖能不能得逞,都不應姑息養(yǎng)奸,只要他們實施了違反法律的行為,造成了社會危害,就應該予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懲戒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