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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思想中的樂與王政
[ 編輯:admincn | 時間:2013-11-28 21:25:22 | 瀏覽:次 | 來源: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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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漫步了如此之久,其間創(chuàng)造了諸多文化財富——包括精神的和物質的,音樂也是涵蓋于其中的一支。然而,追溯源頭來看,禮與樂有著密切的關系。但是,音樂形式的多樣性和內容的廣泛性使音樂成為相對獨立而又不統(tǒng)屬于禮的藝術,它有著獨特的功能。比如:音樂理論與歷朝歷代的民間音樂形式或禮儀是沒有多大關系的,而且由于音樂可以滿足人的聲色之欲,故決定了音樂的相對獨立性,從而形成了自己獨有的一個領域。“樂”與“禮”之間的關系之所以密切起來,只因為在“勃興三代”特殊的文化大環(huán)境中,尤其是周代用雅頌之音樂來強化嚴格的等級秩序,與此同時又收集、引導民間詞曲,吸取民間情歌中有利于其統(tǒng)治的成分,進行加工用以服務于禮,為其統(tǒng)治服務。
當時光的指尖點至春秋時期,先秦儒家提出“治國平天下的思想”,他們主張用“禮樂”作為建立秩序、教化萬民的基本途徑,于此禮和樂的關系就變得親近起來。我們后世所言的禮樂,概由此時形成,且言“禮”必及“樂”,言“樂”必及“禮”,“禮”主外,“樂”主內。《樂記》上說:“樂由中出,禮自外作。樂由中出故靜,禮自外作古文。” 戰(zhàn)國時期是一個徹底的“禮崩樂壞”的時代,自“無義戰(zhàn)”的春秋以來,周代森嚴且復雜的等級秩序已走到了無法挽救的崩潰邊緣,與此同時,與禮儀相關的音樂也漸漸的沉入了萬丈溝壑。民間的新聲在這“亂世”再次興起,不同的音樂形式并行不悖,共同發(fā)展。音樂本身的多樣化和其故有的相對獨立性使其與禮的關系就此漸漸疏遠開來。而在那以后,雖然歷代也都重視樂的政治功用,但似乎并不如周代那樣密切。筆者知識淺薄,此言恐有欠考慮,待方家指點。在此所談的樂教思想,即樂的教化功能,僅局限于先秦時期,且就談儒家思想中的樂與王政。
一、先秦音樂
1.音樂的概念
什么是音樂?在此所說的音樂不同于現代所說的音樂,中國傳統(tǒng)的樂的觀念,是存有特定的內涵和深刻的哲理的。《樂記》上說:“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動于中,故形成于聲。聲成文,謂之音。”“樂者,非謂黃鐘、大呂、弦歌、干揚也,樂之末節(jié)也。” 《樂記》所載 音是發(fā)自于內心而又“成文”的,樂是合于道的音,如此才可成為樂,即“夫樂者,與音相近而不同。”音樂是很高深的,“知聲而不知音者,禽獸是也”“知音而不知樂者,眾庶也”。 所以真正能懂得音樂的只是君子。
2.音樂的分類
依據現存的史料來看,先秦的音樂有三大類型:①以《詩•風》為代表的地方民間歌謠,此類音樂多反映的是民間的真性情:有反映人民勞動生產的;有反映反剝削反壓迫的;有揭露諷刺統(tǒng)治者丑行的;有反映戀愛、婚姻、家庭生活的。其中以反映戀愛、婚姻、家庭生活的居多。此類音樂的總特征是樂風直率。②和王道教化關系非常密切的廟堂音樂及士大夫的家庭音樂。這是周代的正統(tǒng)音樂,是為雅樂(雅,正也),是儒家所推崇的。此類音樂的特點是“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③極人耳目聲色之欲的所謂“新聲”,關于“新聲”沒有過多的記載故難知。
此時王道音樂居于統(tǒng)治地位,故接下來分析王道音樂的分類。依其功用可分為多種,如《周禮•大司樂》所云:“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安賓客,以說遠人,以作動物”。 在這其中,與宗教祭祀相關的音樂是王道音樂中最為盛大的,有祀天的、有祭地的,還有享其先祖的,即所謂薦上帝以配祖考。以祖考配上帝是周文化的特點,而且只有王,才可以己之祖考與天神相配,以行禘禮,這就是孔子所謂的知禘者可運天下于掌上。由此可知禮樂教化與王道的關系。“禮節(jié)民心,樂和民聲,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禮樂刑政,四達而不悖,則王道備矣。” 在早期的公共宗教、祖先崇拜與政治活動中,音樂被充分運用到郊廟、朝廷上,發(fā)揮其恐懼修省、教化人心的作用。
3.德位皆備的制樂人
由于樂在此時地位的特殊,且樂是“德之華”,是“天地之和”的體現,所以要成為制樂人是有條件的。比如:“雖有其位,茍無其德,不敢制禮作樂焉。雖有其德,茍無其位,亦不敢制禮作樂焉。” 在此所謂的有德者是指“禮樂皆得謂之有德”。還有“王者功成作樂,制定禮。其功大者其樂備,其治辯者其禮具。”由此可觀,治樂者必須是德位皆備之人。
樂產生于人心,卻又反過來作用于人本身,將人陶冶、教化。正是由于人們對音樂與政治、道德之間的關系有深刻的認識,才可能有周代周詳的禮樂制度,才創(chuàng)制出獨特的音樂理論。由于人的認識水平的不斷提高,自春秋以后,先秦儒家充分認識到音樂教化之于人心的作用,于是繼承了原始宗教中的音樂思想,并把“樂”字的主要含義由聲舞之樂成功地轉變?yōu)閭人踐行的內心的充實與快樂,進而發(fā)展出以禮為主干、以樂為輔助的一套社會組織原則。中國傳統(tǒng)中的“樂”不是單單的言語上的“音樂”,它還是內心倫理上的一種規(guī)范,這就是禮樂結合的結果。
二、樂與王政
樂之所以能與王政有所關聯(lián),也就在于樂的特殊的教化作用。 依據儒家的說法,樂與王道教化之間的關系源遠流長。《周易》中所言:“風行地上,觀。先王以省方,觀民設教”可以為證,這說明三代的君王確實有查民風、行樂教之事。“省方”是天子巡守,是時當“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在今本《尚書》中,所記載的唐虞時期事跡的作品,都是先秦儒家根據傳說所編著的。儒人們編寫此類作品的目的毋庸置疑就是為了托古改制,利用人們好古心理以寄托他們的治平思想,這其中就有樂教的思想。在《尚書•益稷》中說“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在此所言明的是“聲音之道,與政相通”、“凡音通乎政。”正是由于音樂與王政有著密切的關系,所以審音可以知樂,審樂可以知政,政治的得失從音樂中就可以得知。孔子曾說過:“入其國,其教可知也。……廣博易良,《樂》教也……《樂》之失,奢……廣博易良而不奢,則深于《樂》者也。” 這幾句話非常簡明的道出了樂的作用是使人豁達、平易、善良而不奢侈。
不同的世態(tài)有不同的音樂可以反映出:“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國之音哀以思,其民困。” 通過樂可以洞悉很多東西。“聞其聲而知其風,察其風而知其志,觀其志而知其德,盛衰、賢不肖、君子小人,皆形于樂,不可隱匿。故曰:樂之觀也深矣。”
對于上古傳說及《尚書》中所載的樂教的思想,《樂記》又作了進一步的發(fā)揮:“昔者,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風,夔始制樂以賞諸侯。故天子為之樂也,以賞諸侯之有德者也。德盛而教尊,五谷時熟,然后賞之以樂。故其治民勞者,其舞行綴遠;其治民逸者,其舞行綴短。故觀其舞,知其德;聞其謚,知其行也。” 在此,我們可見的是樂作為一種獎品以賞諸侯的政績。
此外,還有些音樂是專門服務于王道教化的。在王室專門設有音樂機構來管理音樂并推行王道教化。在《王制》中有如下的記載:“樂正崇四術,立四教,順先王詩書禮樂以造士。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其中的樂正是樂官,四術即為詩書禮樂。關于樂教的內容在《月令》中有較細的安排:
①仲春之月,“上丁,命樂正習舞,釋菜。天子乃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親往視之。仲丁,又命樂正入學習舞。”
②季春之月,“擇吉日,大合樂,天子乃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親往視之。”
③仲夏之月,“是月也命樂師修鼗鞞鼓,均琴瑟管簫,執(zhí)干戚戈羽,調竽笙篪簧,飭鐘磬篪簧。命有司為民祈祀山川百源,大雩帝,用盛樂。乃命百懸,雩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實。”
④季秋之月,命樂正入學習吹。
⑤季冬之月,命樂師大合吹而罷。
以上五條本是些與宗教有關的禮儀,然而,卻被王者取之,用以教化下民。分別取春夏秋冬四季,由天子率公卿進行習舞等相關活動,對其進行教化。由此可觀,音樂的教化是不至于下民的,它是貴族的,故在《文王世子》中有如下一段話:“凡三王教世子,必以禮樂。樂以修內,禮所修外也。禮樂交錯于中,發(fā)形于外,是故其成也懌,恭敬而溫文。” 這說明貴族們進行樂教的目的在于提高其自身的修養(yǎng)。然而不同的階段又有不同的學習內容,《內則》中也載道:“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射御。二十而冠,始學禮,可以衣裘帛,舞《大夏》。”此處可見樂是先學習的,也間接的表明樂對人修養(yǎng)的重要性。
總結
樂對人的影響是深遠的,它來源于人又作用于人,自從人們認識到樂的作用,就開始注重樂的教化作用,先秦儒家主張的用樂治國安民之策,正體現了這一點。當然,文章所指的樂是指雅樂,而非民間俗樂。王者引領貴族在特殊的時期特殊的場合,對他們施以教化,以此來引導他們向符合于王政的方向發(fā)展。除此之外,《樂記》所云:“先王之制禮樂也,非以極口腹耳目之欲也,將以教民平好惡而反人道之正也。”這表明樂的功能還在于對民的教化,重在教民辨別是非。
總之,樂的教化作用是不可忽視的,正因如此,在此不得不提的是我們必須創(chuàng)作積極向上的音樂,而摒棄消極的音樂,讓我們真正懂得音樂,做一個古之所謂的懂音樂的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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