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死者兒子起訴醫院獲賠11萬 醫院負有次要責任
認為母親的死亡是醫院失職所致,劉先生將位于海淀區的一家三甲醫院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因存在未盡高度注意義務等醫療過錯,醫院被市一中院判決賠償11萬余元。
死者兒子告醫院失職
41歲的劉先生家住海淀區,他起訴稱,2011年11月16日凌晨2點20分,母親馮女士突發腦梗,于凌晨3點被120急救中心送到醫院,8點轉入神經內科病房。母親在醫院住院17天后,于12月3日凌晨1點08分死亡。
劉先生指出,母親急性心力衰竭是由于醫方的過錯和不積極治療救治造成的。因為,母親入院時就有心力衰竭的病癥,而醫方未能予以診治。醫院在吸痰時造成母親鼻出血,在母親左側鼻腔無活動性出血的情況下,將兩鼻腔同時填塞,給母親造成重大影響。同時,醫方為了防止血流入肺,還進行了氣管插管,導致肺部感染,長期發燒,給母親病情造成重大影響。
劉先生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對母親死亡的結果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遂索賠68萬余元。
醫院表示,患者因急性大面積腦梗死來院就診,經積極搶救治療意識狀況已經有所好轉。后因心臟機械瓣故障誘發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并非死于“腦梗死”。事實證明患者死亡是自身疾病的自然轉歸,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而且,患者住院期間的治療及護理符合醫療護理規范,醫院沒有過錯。
醫院負有次要責任
劉先生申請了司法鑒定。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醫方在吸痰時存在對長期抗凝治療的病人未盡高度注意之義務的醫療過錯。此外,鑒定還指出,醫患雙方爭論焦點與矛盾產生,主要是醫方對疾病的危重性、對預后估計不充分未能及時充分告知家屬,溝通不良所致。醫方存在病歷書寫不完整的醫療過錯。鑒定認為,醫方的醫療過錯與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參與度為B級,參與度系數值為1%-20%。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診療經過及患者的具體病情后,確認醫院對馮女士死亡的損害結果應承擔15%的賠償責任,并判決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上訴。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中國臺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