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1月6日電 (記者 趙小燕)今年1月1日發生在浙江杭州蕭山的一起大火導致尹進良等三名救火的消防員犧牲。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該起大火的縱火者李麗娟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的辯護律師表示,宣判前他曾會見李麗娟,李表示自己寧可獲死刑,也不想拖累家人,不會再上訴。
李麗娟,女,浙江杭州人,原系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員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李麗娟因工作崗位被調整等原因對班長王銘等人產生怨憤,遂決定放火報復。
2013年1月1日凌晨2時許,李麗娟穿著男式棉衣,騎乘事先充好電的舊電動車,到達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為躲避公司大門監控,李麗娟翻墻而入,后點燃包裝倉庫東側堆放的紙箱。
火災發生后,友成車間員工首先發現并迅速報警,當時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員工被及時疏散。
但火勢迅速蔓延,致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二號廠房、機器設備等財物全部焚毀。而火災撲救中,有消防官兵尹進良(歿年27歲)、陳偉(歿年21歲)、尹智慧(歿年19歲)犧牲,另有消防戰士王亞飛、黃海軍、王磊不同程度受傷。
經鑒定,大火造成被害單位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千余萬元。
庭審階段,李麗娟的辯護律師曾提出,李有放火事實,但主觀上對火災的損失和嚴重后果沒有預期,對三名消防隊員的死亡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系,消防員的犧牲原因有很多,包括延誤救火時間等。“如果是當時在場員工犧牲,那李肯定有責任。但結果消防員因為救火犧牲了,李麗娟肯定是沒有這種主觀故意。刑法上的因果應當是客觀的因果聯系,就不能把這個結果歸在她頭上。”
法院認為,被害單位杭州友成機工有限公司消防設施符合相關規定,并在日常管理中盡到消防安全教育職責。李麗娟作為倉庫資深員工,明知倉庫內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仍縱火焚燒,顯然具有放任重大火災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而消防部門在接到報警后,在最短之間內調集最強戰力展開滅火,并就近占據水源確保滅火現場的不間斷供水;為控制火勢蔓延并搜救可能被困火場的人員,積極組織消防戰士開展內攻,因風向突變火情發生變化而致陷身火場,整個滅火工作符合消防部隊戰斗條令。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麗娟因私利泄憤,放火焚廠,致六名消防官兵死傷,公司財產遭受數千萬元損失,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李麗娟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庭審結束后,李的辯護律師鄧繼祥說,宣判前,他曾去看守所會見李麗娟。“她自己希望被判死刑,如果一審結果是死緩或者上訴能改判死緩,她出來也70多歲了,只會拖累家人。”
根據鄧繼祥的轉述,李麗娟的家人還是希望上訴的,但李本人已經沒有求生的欲望,她覺得活得沒有意義,拖累家人不如死刑。“最后還要看她在10天之內會不會改變想法。”鄧繼祥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