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老根、夏鳳各夫婦。王南/CFP
人民網北京11月14日電(趙艷紅 高澤華)河北保定市安新縣圈頭鄉劉老根、夏鳳各夫婦稱,18年前,他們出生11天的女兒因超生被鄉政府派人強行抱走,至今仍無下落。日前劉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要求明確告知女兒送養及收養情況,獲得法院立案。劉家代理律師林峰今日告訴人民網記者,劉家已經從法院領取了被告安新縣人民政府提交的證據和答辯狀,將組織證據對答辯狀進行駁斥。
劉老根夫婦曾向中新網記者述稱,1995年5月28日,他們的第3個孩子降生,是個女兒。因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同年6月7日晚上,鄉政府領導派當時在鄉派出所當臨時工的村民夏金成來到其家中,勸說其將孩子送人,遭到拒絕。1995年6月8日,他們出生11天的女兒被人留下400元錢強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2013年10月下旬,劉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安新縣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開義務,要求明確告知圈頭鄉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對原告處罰的信息,以及被處罰的女兒送養及收養情況。10月31日,劉家拿到了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的通知。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林峰律師表示,法院會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答辯狀以及被告提供的證據、駁斥,確定開庭日期。
根據《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