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男子將被害人銬住在廁內,由王某偉及另外一人看守,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沒有提供食物,另外一人還持彈簧刀威脅被害人。
要他人擔保借款是常有的事,但要他人擔保購買毒品實屬罕見,且不從就將他人非法拘禁。日前,男子王某偉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增城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5月3日16時,被害人莫某輝帶著阿水、王某偉,由阿水駕駛一輛小車,從增城市新塘鎮沙埔去到博羅縣福田鎮購買毒品,阿水要求被害人莫某輝提供擔保向賣家賒購毒品,遭到被害人拒絕。
5月4日下午至當晚,阿水用手銬將被害人銬住雙手上車,共同將被害人帶至惠州市羅浮山林場水庫邊,并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屬輕微傷。后又將被害人帶到王某偉租住處,由阿水將被害人銬住在廁內,由王某偉及另外一人看守,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且沒有提供食物,另外一人還持彈簧刀威脅被害人。
5月6日8時許,被害人伺機報警后,民警到場將其解救,并抓獲王某偉、唐某江。
法院認為,王某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偉有吸毒行為且為毒品而非法拘禁被害人,應酌情從重處罰,但鑒于被告人王某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