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領銜天津港爆炸事故調查
在2015年8月26日楊棟梁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免職后,空缺近50天的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一職終于迎來新人。
2015年10月14日上午,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召開干部大會,中央組織部常務副部長陳希宣布了中央關于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主要負責人調整的決定:楊煥寧任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
在此次職務接替之前,2015年8月天津爆炸事故救援中,楊煥寧與楊棟梁曾有過“交集”。
2015年8月17日晚,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在天津主持召開國務院工作組和天津搶險救援指揮部聯(lián)席會議。根據(jù)公開報道,楊煥寧和楊棟梁均參加了此次會議。
不過出人意料的是,此后一天,8月18日,楊棟梁被中紀委宣布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同日,國務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并開展工作。調查組由公安部牽頭,有關部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參加,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調查組。楊煥寧任組長。
資料圖:2015年8月12日,天津濱海新區(qū)開發(fā)區(qū)周邊瑞海危險品倉庫發(fā)生爆炸。
曾點名批周永康薄熙來以權謀私
2015年10月19日,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召開總局黨組中心組(擴大)學習暨“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集中學習研討會。
楊煥寧指出,周永康、薄熙來、郭伯雄、徐才厚、令計劃、蘇榮以及總局前任局長楊棟梁等人,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破壞黨的團結統(tǒng)一、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嚴重損害黨的事業(yè),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一些地方安監(jiān)系統(tǒng)基層干部日常檢查“敷衍塞責”、落實整改“蜻蜓點水”、履行監(jiān)管“濫用職權”、事故調查“渾水摸魚”、插手中介服務謀利,歸納起來就是不作為、亂作為。
楊煥寧指出,從這些反面典型的教訓中,要深刻認識提高黨性覺悟、正確使用黨和人民賦予權力的必要性、迫切性,切實增強不斷檢討不足、不斷開闊胸襟、不斷提升境界的自覺性、主動性。
楊煥寧強調,導致權力濫用問題的發(fā)生,既有不能嚴以修身、不能嚴以律己、缺乏自覺接受監(jiān)督制約的意識等主觀因素,又有社會變革期消極因素增多、權力運行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等客觀因素。要看到,這些客觀因素是通過主觀因素發(fā)揮作用的,要自覺地剖析自己的缺點不足,對社會上的各種消極因素時刻保持高度警惕,自覺遠離消極腐敗因素的影響。
資料圖:楊煥寧
楊煥寧簡歷:
楊煥寧,男,漢族,1957年03月生,山東安丘人,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7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在職研究生畢業(yè),法學博士。
1975年10月至1978年06月 在山東省聊城縣朱老莊公社插隊;
1978年06月至1979年09月 解放軍濟南軍區(qū)空軍四站修理廠工人;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 在西南政法學院刑偵專業(yè)學習;
1983年08月至1989年12月 任公安部刑事偵察局辦公室干部、副主任科員(其間:1986年09月至1989年07月在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89年12月至1993年02月 任公安部刑事偵察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其間:1992年02月至1993年02月掛職任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3年02月至1996年05月 任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
1996年05月至2001年01月 任公安部部長助理、黨委委員兼辦公廳主任;
2001年01月至2003年03月 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1997年09月至2001年07月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學習);
2003年03月至2005年01月 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中央新疆工作協(xié)調小組成員,中央西藏工作協(xié)調小組成員,中央對外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04年05月);
2005年01月至2008年05月 任黑龍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8年05月至2015年10月 任公安部常務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至2015年10月);
2009年 兼中央維護穩(wěn)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5年10月 任國家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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