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合法”是公證機構的命脈,溧陽公證處卻未經核實就匆忙辦理公證。
新華網南京11月8日電(記者 蘇華)“真實合法”是公證機構的命脈!但2008年5月4日,江蘇省溧陽市公證處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為申請人楊某贈與馬某一套住房做了公證并出具了公證書。昨天上午,溧陽市司法局副局長沈衛東告訴新華網記者,公證處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就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溧陽市公證處在工作中確實存有“疏忽”之處。對此,有市民提出了質疑,“既然承認工作中存在疏忽,那么溧陽市公證處和溧陽市司法局為什么不自己來糾正錯誤?為什么還在等待法院的處理結果?”
公證處未經審核匆忙辦證
“公證處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審查義務,沒有調查清楚怎么就能匆忙下結論。”2012年5月,吳某發現屬于她和前夫楊某的共同財產的溧陽市城中花園某室的住房,卻被楊某私下贈與了馬某。吳某認為,公證處未盡到審查義務,要求溧陽市公證處撤銷該公證書。
吳某與前夫楊某系1998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05年協議離婚。上述房產系兩人共有,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該房產等兩人的兒子成年后再做處分,2011年其子成年,吳某與楊某協商將上述房子過戶到其子名下。2012年9月馬某起訴楊某與其子,要求兌現公證書上公證的所贈與的房產,經過一審、二審,馬某均敗訴。
據了解,馬某與楊某系再婚夫妻,雙方在辦理溧陽市城中花園某室的住房公證的時候,馬某應該問清楚楊某對此處房產是否有所有權,是否與前妻共有,因為該房產證顯示該房屋是在楊某與吳某結婚期間購買,是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在楊某和前妻吳某的離婚協議上,也未對此房產進行約定和處分。
公證申請人承認提供“假材料”
據介紹,“房產證和離婚協議書馬某是看到的,且很清楚里面的內容,因為這些材料是兩人提交給公證處的”。所以,馬某應該問清楚或者心里本就明白該房產可能并不是楊某一個人所有,應該是與吳某共同所有的,所以才要求楊某寫了贈與合同,否則直接要求楊某到房管局過戶即可,不必多此一舉,簽訂什么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據楊某本人承認,他已經主動到公證處坦承當初確實提供了假材料,且一再強調當時的房子是與吳某共有,自己并沒有處分權,現在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溧陽市公證處對此并未做出任何反應,于法于理均不妥。
“公證處應該對自己出具公證書的真實合法性承擔責任,如果不承擔責任,豈不是可以肆無忌憚地出假證。”新華網記者了解到,雖然當初是楊某提供了虛假證明,隱瞞了真實情況,但對于房產這類的不動產,溧陽市公證處只要去房管部門稍微核實一下就能調查清楚房屋所有權人。
依據《公證程序法》第二十七條:公證機構應該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對此,溧陽市公證處的公證人員顯然沒有這么做,由于以上疏忽導致出具了該份錯誤的公證書,公證機構依照相關規定應當對其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此外,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局:是否撤銷公證要看法院處理結果
根據溧陽市人民法院(2012)溧民初字第0679號判決書顯示:坐落于溧陽市溧城鎮城中花園某室的房屋系被告楊某與吳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楊某與吳某在2005年9月28日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第二條中對共同財產的約定,并不能證明雙方對包括涉案房屋在內的財產進行分割,故涉案房屋仍為被告楊某與吳某的共同財產,被告楊某將涉案房屋贈與原告馬某,該贈與合同應屬無效。另贈與公證詢問筆錄的材料也顯示了法律的規定,如贈與財產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須履行產權登記過戶手續才能生效。
相關律師告訴記者,以上說明溧陽市公證處出具的贈與公證書是無效的,理應撤除。
11月6日上午,新華網記者來到溧陽市公證處,迎面看到了墻上的巨幅的藍底白字標識牌,在“中國公證”四個大字上方還印有一個金黃色的華表和天平標識。
溧陽市司法局副局長沈衛東告訴新華網記者,公證處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辦理房屋贈與公證,溧陽市公證處在工作中的確存在疏忽。沈衛東告認為,溧陽市公證出具給吳某的復查決定書中所說的“終止處理”有兩種含義:不是要撤銷公證書,也不是不要撤銷公證書。沈衛東說,“我們希望法院來處理,然后根據法院的處理結果來決定撤與不撤。”
市民質疑:既然錯了,為何不主動糾正
據相關律師介紹,吳某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撤銷該文書,與馬某、楊某不存在法律關系上的重疊,系兩個法律關系,馬某走民事訴訟途徑,內容是要求兌現贈與的內容,而吳某是要求撤銷文書,律師認為兩者互不干擾。
該律師表示,吳某申請撤銷的公證文書,已經在馬某與楊某的一審、二審中被認定為無效。因此,馬某再次向楊某提起訴訟,都不能改變之前一審、二審判決書的效力。所以,該份公證文書侵害到吳某的利益是事實,吳某有權要求撤銷。
“公證處在出具公證書前應通過‘調取書證’等方法對材料進行核實。”之前,溧陽市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時不進行核實就匆忙辦證,現在公證申請人自己承認造假,溧陽市司法局也認為其工作上存在疏忽之處。
“既然承認工作中存在疏忽,那么溧陽市司法局為什么不主動糾正錯誤?溧陽市公證處撤銷未經核實的‘假公證書’就真的那么難嗎?溧陽市公證處自己辦的錯誤公證為什么自己不去撤銷,為什么還在等待法院的處理結果?難道溧陽市司法局和溧陽市公證處有什么難言之隱嗎?”有市民在接受新華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全國正在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央和地方機關有關部門正在認真對照黨章、對照廉政準則、對照先進典型、對照群眾期盼,查擺在“四風”上的問題和“短板”,希望溧陽市公證處和溧陽市司法局“立行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