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小販街頭沖突
“海珠城管與女小販沖突”追蹤
新快報記者 李海強 郭海燕
今年3月6日,廣州海珠區發生一起城管與小販的沖突糾紛。女小販李某燕的兩歲女兒花花(化名)不僅被沖突的一幕嚇哭了,事后還與母親被警方羈押長達22小時30分鐘。一審狀告城管和公安敗訴后,不甘心的李某燕在二審終于贏得其合理訴求。
廣州市中級法院近日判決認為,海珠區公安分局將未成年人花花與其母親一起羈押,該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酌情應賠償花花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起因:勸阻“走鬼”起沖突
2013年3月6日下午,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海珠分局的工作人員對轄區內占道亂擺賣行為進行巡查整治,巡查至廣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時,發現李某燕攜帶不滿兩周歲的幼女花花正在占道擺賣番石榴。
城管工作人員在勸導其改正違法擺賣行為過程中,李某燕情緒激動,拿起一個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員。在此情況下,城管工作人員沖向李某燕,并扭李某燕手臂,按住李某燕脖子,將其與手推車上的水果刀、鐵秤等危險物品隔離開。
后因李某燕腳踢城管工作人員并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員將李某燕控制住后報警。其間導致大量群眾的圍觀。海珠區公安分局接警派民警黃某勤及治安員伍某剛到場處理。
處理:大人小孩同被羈押
海珠警方表示,民警因駕駛警車前往事發地點,并身著警服,已足以表明身份,故并未向原告出示工作證。此外,因現場人員聚集較多,故向現場群眾以及城管詢問基本情況后,認為原告李某燕有阻礙執法的行為,故對其實行口頭傳喚,遭到其拒絕,后實施強制傳喚措施,對李某燕綁上約束帶。
但民警遭到李某燕丈夫的阻礙,并發生肢體沖突,后增派警力將其制服,并將李某燕夫婦及其隨行的女兒花花一并帶回派出所進行處理。因而,未在現場對李某燕進行訊問。
據悉,在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李某燕與城管達成了和解,互相表達了歉意,警方對案件處理完結。不過,警方在強制傳喚的24小時內,將大人小孩一并收押于警方留置室。
一審法院
順帶羈留只為照顧小孩
3月25日,李某燕和花花以兩原告身份,狀告海珠區公安分局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為由,向海珠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在全國性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及向兩原告賠償交通費30元、誤工費200元、精神撫慰金共計8萬元。
6月21日,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海珠區對原告李某燕采取的傳喚措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程序合法,并駁回原告李某燕和花花的訴訟請求。
對于花花被順帶羈留一事,海珠法院認為:花花尚未年滿兩周歲,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無法自理,而李某燕在訊問筆錄中亦表示在廣州無其他親屬代為照顧女兒,故被告將花花一并帶回派出所只是基于其需父母照顧的因素,而非傳喚,在此期間被告的警員亦對花花作了必要的照料。
宣判后,李某燕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做法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該院予以確認。對于本案中花花被羈押的焦點,二審則對一審進行糾正,確認海珠區公安分局行為違規。
二審查明,李某燕2013年3月6日17時開始接受傳喚,2013年3月7日15時30分結束傳喚,訊問查證時間為22小時30分鐘。警方將花花帶回派出所后,將花花與李某燕一起安置在羈押場所。
花花年齡幼小,其父母均被強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在廣州又無其他親屬暫時照顧花花,故警方出于人身安全考慮,將花花與其父母一并帶回派出所安置,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但是,警方將花花帶回派出所后,將其與李某燕一起安置在羈押場所長達22小時30分鐘,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給花花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依法應予賠償。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被上訴人賠償花花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