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穗一官員在科級期間負責拆遷 受賄、牟利8931萬買11套房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儲備處原副處長黃華輝,因受賄8931萬元,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這是一宗典型的“小官巨貪”案,隨著案情的披露,征地拆遷中的“暗箱操作”也隨之浮出水面。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征收儲備處原副處長黃華輝,因受賄8931萬元,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廣參記者了解到,涉案行為主要發生在其擔任科級干部,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期間。黃華輝用贓款購買了11套房產、8個車位、2輛車及辦理投資移民、購買紅木家具、理財產品等。這些資產要么被查封,要么其親屬變賣用于退繳贓款。
小土地官:負責征地拆遷近20年
黃華輝自1996年8月在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土發中心)、廣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用辦)工作,此后近20年的時間內,一直負責征地拆遷項目。
斂財之術:
1、拆遷消息公布前提前囤房
早在1993年,廣州市已確定金沙洲納入土地開發中心征收儲備用地范圍。2004年,土地開發中心才成立金沙洲開發建設項目辦。當年,黃華輝被抽調至項目辦,因此認識了橫沙村委會工作人員駱某、沙鳳村村民譚某。
盡管金沙洲的征地紅線范圍已公布,但土發中心根據建設、道路的需要分步、分期推進征收、拆遷工作,收儲時間跨度長,因而村民無法確定房產、地塊的具體拆遷時間。
在橫沙某路征收工作開始前,黃華輝向駱某、倪某提議并商定:在該消息公布前,駱某、倪某出資低價收購房產,黃華輝負責提供征地信息、提高補償標準及加快征收、補償款支付進度,利潤共同分配。
之后,駱某、倪某瘋狂“囤房”。2005年初,他們出資購買了橫沙村黃麗路44號房產。下半年征地拆遷開始,黃華輝配合他們加快征收、補償款支付進度,黃甚至為此專門跟進測量、財政評審等手續。
法院查明,黃華輝與駱某、倪某按此方式賺取拆遷補償款,黃華輝共分得1080萬元。
2、保證行賄人獲最好補償
黃華輝的受賄款項主要來自行賄人譚某,2010年至2014年間,黃華輝共收取譚某7380萬元。
2006年,黃華輝與譚某商定:由黃華輝負責協調、拆遷進度、控制拆遷時間、補償標準,保證譚某在沙鳳村購置的房產能獲得最好、最適當的拆遷補償,譚某送給黃華輝部分利潤。此后,黃華輝按約定幫助譚某順利取得了85套房產的拆遷補償款,近9000萬元,黃讓譚某代管其分得的2030萬元。
2008年起,為建設金沙洲武廣客運專線項目,土發中心需征收沙某村大量住宅基地及拆除上蓋的住宅、構筑物。
黃華輝與譚某商定:由沙某村集中收取村民的拆遷補償款自行建設安置房的方式向土發中心承接征地、拆遷項目,通過控制安置房的建設成本獲利。譚某承接工程后以5100萬元轉包,黃讓譚某代管其分得的1700萬元。
2011年5月起,黃華輝負責跟進白云區征地項目,其中鐘落潭鎮廣某路儲備用地項目紅線涉及的約2400畝地塊。譚某稱有五間廠房在紅線范圍內,要求黃華輝協助拆遷并按高標準確定補償額、及時支付。此后,譚某獲得首期補償款(合同總金額的60%)共1.34億元,譚某告知黃華輝可分得1500萬元。
贓款去向:買11套豪宅 辦理投資移民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4年,黃華輝用上述賄賂款購買了11套房產、8個車位、2輛車(均登記在女友梅某及梅某親屬名下)及辦理投資移民、購買紅木家具、理財產品等。
黃華輝在供述中說,梅某原來在酒店工作,2005年8月其認識梅某后,約2005年底成為男女朋友并于2006年初起同居,因其所收的錢大部分放她銀行賬戶,為了避免被查,2008年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2008年3月,黃華輝還委托一家移民顧問公司辦理美國綠卡,對方審核材料后,讓黃向香港匯豐銀行的一個賬戶存入50萬美元。2008年底,他將該賬戶交給倪某辦理。2009年9月,黃華輝和妻子梅某取得美國投資移民綠卡。除了豪宅、名車,黃華輝購買家具時也出手不凡。他購買紅木家具花費高達764萬元,其中已支付564萬元。至案發,還有部分家具還未收取。其他還包括辦理美國投資移民共40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共200萬元。
涉案金額巨大 紀委提級調查
2014年1月,廣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向廣州市監察局移交了黃華輝涉嫌收受電力工程承包商巨額款項的線索,黃華輝進入紀檢監察機關的“視野”。
2014年12月22日下午,廣州市紀委通報,黃華輝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市紀委已對其立案調查。鑒于黃華輝涉嫌構成犯罪,已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黃華輝并非市管干部,一般不由市紀委立案。對此,廣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專門解釋,黃華輝涉案金額巨大、情節惡劣、案情觸目驚心,因此由市紀委立案調查并通報。
2014年12月10日,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查封了7套涉案房產和一個車位,截至2015年7月,被告人黃華輝的妹妹協助黃華輝出售了5套房產和6個車位,以及車輛、理財產品和紅木家具等。
2016年2月6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檢方指控黃華輝在2005年至2014年間,涉嫌受賄犯罪11起,多次非法收受賄共計8891萬元。
自首、退贓、立功 酌情從輕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4年,黃華輝利用擔任前述職務、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駱某、倪某、譚某等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駱某、倪某、譚某賄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931萬元,均由黃華輝自行支配、使用。
廣州中院認為,黃華輝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采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是自首,且黃華輝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黃華輝的家屬代其退繳了8891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黃華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退繳的人民幣889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自述:出身清貧,以“出人頭地 改善家人生活”為奮斗理想
在法院開庭審理時,黃華輝多次表示,所有貪腐都是自己一人所為,家人并不知情。
他訴說,自己出身清貧,父母努力供他讀大學,他曾以“出人頭地、改善家人生活”作為奮斗理想。上班后,他就從事征地拆遷工作,這項工作困難不小,甚至常被拆遷戶圍在中間,要靠派出所去解圍,工作壓力很大。后來,他逐漸和村里一些有影響的人走到一起,希望借助他們的力量,去完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