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鄭州11月13日電(記者宋曉東、王爍)近日,河南省新蔡縣法院對平輿縣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鄭二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鄭二魯在2006年至2012年6月期間,利用其擔任平輿縣公安局政委、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53.5萬元、英鎊1萬元、價值8.5萬元人民幣手表一塊和價值11.26萬元住房一套。其中,鄭二魯先后收受下屬35人次賄賂,共計人民幣172.5萬元、英鎊1萬元,在人事調整、晉級晉職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4個房產、工程建設公司負責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1萬元、住房一套及手表一塊,為其在工程建設、項目改造等方面提供幫助。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二魯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退出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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