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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
四川官員13歲女兒入股合作社 官方稱未確定屬實|四川|南充|官員
[ 編輯:admincn | 時間:2017-03-05 21:04:35 | 瀏覽:次 | 來源: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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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王瑞鋒 實習生賈世煜)近日,有報道稱,南充市政府某行政執法部門重要官員尚未成年的女兒馮某出資6萬元與他人共同成立農業合作社,而馮某在簽訂共同經營合作社合伙協議書時年僅13歲。昨日,新京報記者從南充市委宣傳部了解到,對此事南充市紀委已介入調查。

  質疑

  合作社成立一年馮某從未現身

  報道稱,在中泓農業合作社簽訂協議書時,當事人馮某未出席,是其身為南充市政府某行政執法部門重要官員的父親代簽。馮某系南充某校高一學生。

  這份合作協議書于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區世陽鎮韓家村簽訂。馮某為丙方,其生日為1998年8月24日,身份證號為51130219980824XXXX。協議書顯示,第六條中發現丙方責任負責協調各方關系,爭取相關資金等工作。第六條第三點國家補貼盈余分配規定:除去所有實際開支和預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報道還稱,中泓農業合作社一位陳氏員工說:“從中泓農業合作社成立以來,合伙人馮某從來未到現場一次。”記者從嘉陵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其中泓農業合作社基本事實屬實。

  記者多次聯系中泓農業合作社,未獲回應。

  有網民質疑該官員是否為躲避風險,逃避責任,故意簽署其子女名字。也有質疑其不滿14周歲的女兒不具備承擔法律約定的條件。

  面對質疑,南充市委宣傳部表示,現在不能確定這件事情是否屬實,并拒絕透露該涉事行政執法部門官員姓名和職務,目前南充市紀委已經介入,具體情況如何要等調查結果出來。

  相關條例

  官員不得經商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行為。

  《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5條規定,不得默許縱容親屬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親屬經商創造條件、親屬在本人管轄范圍內經商等。

(原標題:紀委調查川官員13歲女兒入股合作社)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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