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征求清冰雪意見 亂停車妨礙清雪罰款拖走|
東北網11月15日訊(記者 印蕾) 記者15日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清除市區冰雪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征求意見稿)在清冰雪責任劃分、清雪方式及融雪劑使用、交通管理、委托代清雪、居民住宅區清雪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可針對《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建議。
融雪劑定點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使用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融雪劑由市環衛部門統一采購,統一分發。除定點坡路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區域外,其他路段不得使用融雪劑。使用融雪劑的融后殘雪應當單獨堆積,運送到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集中處理,不得堆放在樹池或者綠地內。市環衛部門應當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融雪劑。清雪工作應當因地制宜,以機械清除為主,人工清除為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和使用融雪劑。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未按照規定使用融雪劑的,責令改正,按照每車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隨意傾倒含有融雪劑殘雪的,責令改正,按照每車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將含有融雪劑的殘雪堆放在樹池或者綠地內的,責令改正,按照危害面積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
及時清除冰溜避免人身傷害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橋梁、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在冰雪融化時,應當及時清除橋梁伸縮縫和建筑物、構筑物頂部等部位的冰溜等冰雪殘余物,避免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亂停車妨礙清雪罰款拖走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清冰雪作業需要,臨時調整或者限制車輛通行。清冰雪機械化作業路面,降雪期間不得停放機動車輛,降雪前已經停放的,駕駛人員應當及時駛離作業區;通行車輛應當避讓清冰雪作業車輛及現場作業人員。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違反規定在清冰雪機械化作業路面停放機動車輛或者未按照規定駛離作業區以及通行車輛未避讓清冰雪作業車輛及現場作業人員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拖離作業區。
清雪企業建信用評價體系評價差不得進行清冰雪工作
《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環衛部門應當建立清冰雪作業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將清冰雪作業質量、清雪完成時限等情況納入評價體系。對信用評價較差的單位,不得再行委托清冰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