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5日電 (記者 賀霞)《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以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中國銀行監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顧問梅興保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分析,“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表述透露了金融市場向民間資本全面放開的信號。
《決定》第12條提出的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在現代市場體系框架下的一種安排。
其中,“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國家對社會關切的回應。有三個亮點,一是民間資本作為主體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是首次提出,二是由原來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小型銀行擴大到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三是由銀行擴大到信托、保險、租賃等金融機構,這意味著我國金融市場向民間資本的全面放開。
梅興保說,監管層將抓緊突破制度瓶頸,預計到明年一季度,將有一到兩家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銀行成立。而民營銀行的設立,不但可以為民營資本找到投資出口,也將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
梅興保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前提,而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建立,又將是利率市場化的基礎。此次《決議》必將有力推動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進程的加速,并對原有法規的適應性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