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18日電 (劉陽 喬雪峰)《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很多改革的具體方案和后續政策,涉及法律修訂修改。專家指出,《決定》中的條款需要相關法律相銜接。
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
《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此次全會之后,有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需要調整,施正文介紹,第一是新稅種新立法,比如房地產稅法;一種是新立法模式,比如稅收優惠法;一種是舊稅種立新法,比如增值稅法、環境稅法;一種是現有稅法修訂,比如個稅法、稅收征管法;一種是舊稅種舊條例上升為新法律,比如資源稅法。
施正文表示,從當前來看,涉及的這7種與稅收有關的立法,都有望在2016年前予以推進。但有一個原則,新的稅種要開征,必須要通過出臺法律,而不宜再像以往那樣通過條例來進行,比如房地產稅法;舊稅種的修訂過程中,應當將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這一方面是對稅收征收的完善,同時也是回應公眾關切,讓人大收回立法權最切合實際的舉措,比如資源稅的立法。
農村土地使用方面的法律有待破題
《決定》: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程漱蘭認為《決定》有關“三農”的條款,需要與現有相關法律銜接。程漱蘭教授認為,按照《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表述,農村建設用地只能在符合規劃的情況下內部使用,如果外部使用,就必須經過征地,進行農轉非。
比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條、61條、63條等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參與聯營,但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
而按照《物權法》第180條、第184條、《擔保法》第44條、第49條等相關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不能用來抵押,只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才可以抵押。程漱蘭認為,抵押就意味著會發生買賣。一旦抵押失敗,就會發生流轉,也就會有買賣。
另外,按照《擔保法》相關規定,債權改變后,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所有權。但是如今的《決定》并未有這方面的限制。